中国报道讯(张玉雅之 报道 通讯员 马燕尔)租客排放污水,房东帮助租客排污,房东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余姚市检察院起诉的租客郭致强、胡帆及房东郑水芬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庭审理已有了结果。被告人房东郑水芬因租客郭致强、胡帆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成为了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
今年2月6日,余姚市公安局“冬春季水环境治理百日攻坚”办理了一起水环境犯罪案件,陆埠镇一地下不锈钢软管振动抛光生产加工点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废水至河渠内。经检测,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标并达到刑事犯罪构罪标准,犯罪嫌疑人郭致强、胡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此案移交余姚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同步开展了民事公益诉讼调查。调查发现,郭致强、胡帆找到50多岁的房东郑水芬,希望租用郑水芬屋后闲置的钢棚开设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点。想到每个月能拿上千元房租,郑水芬欣然答应。郭致强告诉郑水芬,振抛加工会产生大量废水,租房内缺少排水设施。郑水芬作为房东,便根据郭致强的要求在钢棚内挖掘了一条直通屋外的排水沟。随后,郭致强、胡帆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将几台振抛机搬进钢棚,开始了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加工过程中,整个钢棚弥漫着刺鼻的药水味,振抛加工产生的废水被直接倾倒在地面,顺着排水沟直接排至屋外,既污染了周边农田,也严重影响了邻居的生活。
郑水芬对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心知肚明,事实上,振抛加工导致的环境脏乱也对郑水芬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困扰,但看在房租的份上,郑水芬并未阻止郭致强、胡帆,反而帮两人直排废水,郭致强、胡帆排放的废水总铬含量超标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郑水芬成了两人污染环境的“帮凶”。
今年7月,市检察院以郭致强、胡帆、郑水芬污染环境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三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连带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余姚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庭上,郑水芬追悔莫及。“我以为自己只是收取房租,租客做了什么和我没关系。如果知道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肯定不会出租房子。”郑水芬说。
8月19日,余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郭致强、胡帆被判刑并处以罚金,房东郑水芬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郭致强、胡帆被禁止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职业,郑水芬也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法院判决后,郑水芬主动缴纳了全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希望此案能给大家带来警示。”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文中三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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