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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17 13:05:0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焦峰华 报道 通讯员 朱智翔)清单内企业,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深化党史学习教育,以“学习党史践初心生态惠民担使命”专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企业解难题、我为基层减负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纳入、移除正面清单的条件与程序,提出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企业实行正面清单管理,让企业在环境遵规守法中享受到经营发展“红利”。

“出台《办法》、对企业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是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更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服务企业的重要抓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如何优化执法方式、服务企业呢?《办法》明确,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积极开展帮扶的基础上,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并且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积极帮扶、‘无事不扰’和‘微错即改免罚’等方式,激励企业自觉守法,推动行业、企业自律。”该负责人说。

但是想要享受到纳入“清单”的红利也没那么容易。《办法》规定,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五年内未发生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条件的企业,具备了纳入正面清单的资格。

对于具备资格的企业,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同时,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也可主动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申请。

之后,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再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拟纳入管理、提出纳入管理要求的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符合纳入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大“红利”、高“门槛”,纳入“清单”管理的企业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根据《办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在清单有效期内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及时了解企业现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此外,《办法》明确了正面清单企业严重违法的惩处措施,正面清单企业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下一步,浙江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执行《办法》,用好用足正面清单管理,打造法制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服务企业,助力环保,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责任编辑: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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