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更加灵活 支持力度更大
记者4月4日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获悉,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4月5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办法》对2019年起实行的《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有意愿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的低收入农户提供金融支持,帮助他们增强自我“造血”能力。
“《办法》将进一步强化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协调处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全省已认定低收入农户的所有县(市、区)。此前,浙江省财政对山区26县以及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和台州市黄岩区等“26+3”县(市、区)的低收入农户开展小额信贷,按照3%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办法》新增了“按实际贷款利率50%比例贴息补助”的可选项。
“也就是说,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可以按照孰高原则,选择3%年利率或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申请贴息补助。”上述负责人介绍,针对贷款利率,《办法》还调整了原先小额信贷执行基准利率的规定,鼓励对10万元及以下低收入农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放款,并可根据贷款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
此举旨在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据了解,此前浙江省内有部分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存在授信额度低于预期等问题,《办法》修订过程中也瞄准这些“痛点”,增加了落地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期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可触达率。
与此同时,《办法》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明确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办理一次续贷或展期。“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我们更突出强调银行机构落实帮扶低收入农户的尽职免责制度。”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适当提高了对低收入农户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明确对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责任编辑:马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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