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徐新磊报道 通讯员杨寅)日前,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君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作业人员姜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遂立案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安全风险与一般的劳动者有较大差别,特种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还可能对其他人员及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减少作业时的误操作,对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为有效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坚决用好执法“利剑”,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坚决打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战。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姜某某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就上岗作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姜某某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务之一。本案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张卫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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