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浙江上海两地法院联合执行 800万元执行款9年了还不知所踪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案管信息显示,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渔师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早在2011年11月18日执行完毕,浙江、上海两地法院已把800万元款项执行到位。
但可疑的是,截至目前,9年过去了,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却没有收到执行款及结案通知书。
7月16日,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称,因当年未找到执行物,实际上并未完成执行,目前已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这是9年前象山县渔师禅寺大雄宝殿施工时的照片,大殿在修复后已投入使用。
执行款9年未到账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的渔师禅寺是当地有名的旅游景区。2009年2月1日,上海渔师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渔师公司)与象山县石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象山渔师禅寺景点扩建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由上海渔师公司投资渔师禅寺扩建项目,建成后上海渔师公司享有30年整体开发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和权利。
上海渔师公司在象山注册成立了上海渔师公司象山分公司。
同年四五月份,浙江金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磊公司)与上海渔师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其负责渔师禅寺的扩修建施工部分,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款、施工材料、施工进度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当年5月26日,由于上海渔师公司提出渔师禅寺项目已全权委托象山分公司处理,浙江金磊公司又与象山分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
仅施工了半年,双方因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产生分歧。
“当时约定,渔师殿、大雄宝殿施工修复暂定1000万元,主体完工经双方确认后5日内支付给我们800万元。2010年1月8日,大殿主体工程验收结束。上海渔师公司却提出因其他项目尚需时日处理,暂时不能支付。2010年6月,我们将上海渔师公司告上了法庭。”浙江金磊公司法务吴荣良说。
象山县人民法院(2010)甬象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上海渔师公司应在两个月内支付浙江金磊公司工程款800万元及利息损失。上海渔师公司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因上海渔师公司未依法履行判决,浙江金磊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
近日,上游新闻记者在象山县渔师禅寺看到,扩建后的景区已投入使用。据企查查工商信息显示,目前渔师禅寺的运营方浙江屹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上海渔师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当时的施工方——浙江金磊公司至今未能拿到修缮大殿的800万元工程款。
▲象山县人民法院案管平台显示,浙江金磊公司与上海渔师公司纠纷案已全部执行到位。
法院案管系统显示已到账
执行申请已过去多年,景区也投入运营,为何执行款迟迟不到位?
近日,吴荣良在象山县人民法院案管平台查询后发现,系统显示该案件已于2011年11月18日执行完成,800万元执行款全部到位。吴荣良提供的案件执行信息显示,“详细结案方式:委托省外法院移交全部执行权行为履行情况。”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由于上海渔师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收到执行申请后,象山县人民法院便以注册地在上海为由,将此案移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作出结案处理。
实际上,此案经过两次移交执行,均不了了之。
据2012年3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函件称,经调查上海渔师公司经营地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同年9月,第二次收到移交执行案件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启动调查程序,最终查明上海渔师公司在上海的两个注册地址均属注册型无实际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已落户在浙江省象山县渔师禅寺中。2013年初,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将此案退回,并建议案件仍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
此后的6年中,浙江省象山县法院并未修改此案的审结结果,也再未做出执行立案决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两次致函象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重启执行程序
究竟是何原因导致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近9年仍未完成?
7月16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由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当时无财产可执行等诸多原因,导致多年来未结案。
“近日,我们调查后发现上海渔师公司已有可执行的财产,已于6月25日重新恢复执行,目前仍在调查中。”执行局办案法官说。
但对于为何尚未结案的案件,却在案管系统中作出结案处理,该法官未作出解释。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责任编辑:钟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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