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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抗疫惠企“28条”政策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6:33 来源:人民网

2月7日,上海市政府下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称“沪28条”),目前已陆续出台各项细则并开始具体实施。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望有效纾解疫情对企业的影响。

鉴于广大企业对政策的实施和落地非常关注,第一财经联合界面新闻,广泛收集了企业关心的各类问题,并采访了上海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商务委、科委、国资委、金融工作局、文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等部门,结合这些委办局出台的落实细则文件,整理出《上海抗疫惠企28条百问百答》。

我们希望通过这种直观的问答形式,帮助企业更好了解相关政策,共同助力上海企业更好地抗疫复产和稳健发展。

上海抗疫惠企“28条”政策百问百答

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1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正式发布为准(包含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备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的企业)。

2

答:由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相关组成部门确认征用、进口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经市相关部门会审后,纳入上海市地方储备体系处理解决。

相关办法和程序正研究制定中,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

3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包括:①进口捐赠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②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③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符合上述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属于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或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市税务部门。

企业及相关进口物资已被列入上海市可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名单和物资清单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5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明确,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进口的、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有关减免税手续。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相关进口单位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申请退还。

防控疫情物资通关及减免税手续相关具体事宜可向上海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咨询,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的具体事宜可向市税务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

6

答:上海市药监局按管理权限在办理上海区域内医疗器械和药品注册时,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这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7

答:该专项重点聚焦疫情防控相关的关键药物、器械的研发和产业化,实现“先立项、后补助”快速启动实施, 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按注册或生产资质取得与否分标准支持(对于建设期内(一年)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未能获得相关产品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

上海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指南,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电子化手段受理立项申请报告。

8

答:涉及抗疫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上市的相关内容为: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在现行法律、规则框架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对接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做好发行上市准备工作,为企业答疑解惑;相关企业发行上市申请材料齐备的,做到即报即受理;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充分考虑发行人、中介机构准备问询回复的实际困难,在疫情期间对发行人回复时限予以中止计算。

9

答:可以。

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确定。

10

答:可以免征增值税。

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11

答:自1月1日起你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

12

答:不需要。

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3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市经信委出具的《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作为确定企业名单的依据。

14

答:以下五类企业可以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①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②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③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④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⑤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对于上述防疫重点企业,上海市通过名单制进行管理,建立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在上海市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上海市地方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对于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再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企业取得财政贴息后,实际融资成本将降至1.6%以下。

同时,为企业提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相关便利,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可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企业纳入名单并获取人民银行支持的优惠利率信贷后,可凭借2020年1月起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填写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在规定日期内报送市财政局。经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及时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二、

15

答:三个关键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

大型企业集团实际控制的下属中小企业不在本次房屋租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内。

16

答:可以。

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实际经营承租人需向转租人、房产所属国有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7

答:对于出租方为央企、民企、外地国企等其他主体的,鼓励其执行本次免租政策,建议承租人与出租方协商解决。

18

答:实施房租减免的主体是上海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属于这一范围内的股权多元化企业也要执行房租减免政策。建议承租人具体咨询相关企业集团,了解办理流程。

19

答:“沪28条”明确,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

答:由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自行申报,如实填写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上海市税务部门将与市、区有关部门联系,获取政府应急征用房屋的企业和主动减免租金的企业相关信息,开展政策宣传和精准辅导,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实。

21

答:按照本次房租减免政策,上海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对承租其自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实施租金减免政策,主要依据为租赁合同,与承租人公司注册地不直接相关,具体办理流程、需提交的材料可与出租人对接。

22

答: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上海各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应做好与市级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和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沪28条”要求。

对于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市、区政策衔接问题,建议承租人与所在区国资监管部门对接解决,市国资监管部门将做好跟踪协调。

23

答:免除2020年2月、3月租金。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国有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24

答:“沪28条”明确,本次免租政策面向的是中小企业,大型企业未纳入政策范围。确有实际经营困难的大型企业,鼓励相关企业在协商情况下予以支持。

25

答: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26

答:自1月1日起你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27

答: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28

答:纳税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29

答:能。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0

答:进项可以抵扣。相关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31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咖啡馆服务属于四大类中的餐饮业。如你公司2020年度以餐饮等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若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8年。

32

答:不,是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3

答:可以。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4

答:可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5

答:可以选择。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36

答:无需纳税人自行申请。

为支持定期定额个体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的个体户依法合理调减其核定定额,以此减轻定期定额户的税费负担。主管税务机关将统一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个体户调整定额。待疫情防控解除后,税务机关将统一调整恢复原定额。

37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已出台相关支持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主要有如下税收支持政策:

增值税方面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另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目前,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小微企业目前可适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8

答:上海市文化旅游局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旅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希望能在最大程度上帮助旅游企业渡过当前困境。

一是为旅游企业减轻负担。对上海市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

二是发挥专项资金助力发展作用。加快2019年度旅游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对经过评定的项目,力争1季度末2季度初启动资金拨付。同时,尽快启动2020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重点支持振兴上海旅游发展、提升上海旅游形象、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丰富疫后重大旅游活动等项目。

三是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帮助本市文旅企业对接再贷款专用额度上海地区承贷银行。帮助本市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解决防疫期间资金困难,增加企业现金流,共度时艰。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在行业内形成合力共克时艰。行业协会自身带头,免除会员单位2020年上半年的会费。

39

答:生活服务业中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上海市明确自1月1日起至新冠疫情结束后顺延3个月,对上海市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采取“点对点”线上办理方式。每一季度申报期结束后(首次在2020年4月),相关缴费人在收到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推送的提示信息后,即可在线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申请书》,表内大部分信息由税务征管系统自动导入,缴费人只需作补充和确认。凡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缴费人,将于申请次月10日前收到补贴资金,相关拨付情况将会通过短信通知、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等途径及时告知缴费人。

上述政策内容,可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www.czj.sh.gov.cn)“政务公开”- “公示公告”进行查阅。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40

答: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精准施策,主动与客户协商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提前做好续贷安排,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

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41

答:上海银保监局督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成本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在自身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具体减免方式各行可自行制定相应的细则。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但仍然按期还贷还息企业可在后续信贷业务办理中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42

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上海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审核纳入。重点支持重要医用物资生产、收储、供应企业,重要配套企业和生活必需品骨干企业等七大类。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供应情况,适时调整或增补名单。

如企业被列入国家疫情保障重点名单,可向国开行、进出口行、农业发展行以及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在沪分行申请;

如企业被列入本市疫情保障重点名单的企业,可以向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以及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在沪分行申请。具体可向相关银行咨询。

43

答:目前,上海市银行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更多企业获得贷款。同时,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是运用人行专项再贷款支持,对列入上海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专项再贷款名单的防疫重点保障企业,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和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在沪分行银行可提供人行专项再贷款支持;

二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基点,在沪银行可自主决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

三是运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和14家在沪村镇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给予利率不高于4.55%的支持;

四是鼓励银行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

此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以上政策,银行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评估后自主决策实施。

44

答:目前,上海市针对企业因缺乏抵押资产而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已推出了“高企贷”“科创企业上市贷”“科技履约贷” “科技小巨人贷” “微贷通“文创贷”等产品,相关银行还推出了投贷联动和无还本续贷融资服务,针对性地服务企业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同时,科技企业还可选择在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优质科技企业可争取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等。此外,针对此次疫情,上海市金融机构在做好企业融资方面,推出了多项举措,企业如符合相关要求,也可申请相关政策。

45

答:企业可通过以上三家银行官网、官微等宣传途径,进一步了解政策有关信息。同时,也可通过以下方式电话咨询:

上海银行:杨国华 68476748 13003132115

上海农商银行:杨 宇 61899063 13816178046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章弘林 68886037 18621502525

46

答:疫情期间,企业原有贷款合同,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此外,企业如需申请人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建议联系经办银行,银行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评估后自主决策实施,给予更多支持。

人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详情及相关银行联系人详见如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1DXpbXpstOLv6mXSj_jqQ

47

答:在融资担保方面,市担保中心为企业提供以下政策支持:

一是增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为全力支持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中心确保2020年度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同时,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

二是保重点,开辟绿色通道。针对纳入国家、本市及相关部门提供的疫情防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市担保中心通过建立“白名单”数据库,与合作银行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组织专门审批团队为上述企业提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服务,在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批。

以上业务办理由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对于纳入疫情防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同时纳入市担保中心“白名单”数据库。合作银行和市担保中心进行并联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推荐市担保中心进行审查。市担保中心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逐步实现融资担保业务申请、受理、审批等全流程的“线上”办理。(担保业务咨询电话:63771107,市担保中心业务一部)

48

答:专项再贷款是支持保供的重要宏观政策,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主要全国性银行和重点省份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重点省份省级政府确定名单。金融机构审核贷款用途后,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贴息50%,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

49

答: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向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9家全国性银行在沪分行申请优惠贷款。

纳入上海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6家全国性银行在沪分行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3家地方法人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50

答: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 减100 基点。

51

答:根据相关中央和上海市文件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主要含以下几种类型: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优惠贷款资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须品平稳有序供给。

相关责任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资金出现“跑冒滴漏”。

52

答:对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 年。

53

答:防疫重点企业可凭借2020 年1月起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填写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于2020 年5 月22 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本市贴息申请报送财政部审核,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财政部下达的贴息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5 月22 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54

答:相关责任部门将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坚决禁止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禁止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55

答:在沪银行业机构要准确评估疫情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多措并举,推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长,确保全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56

答:在沪银行业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防疫企业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可随时提款,满足企业的临时资金需要。

57

答:上海银保监局要求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防疫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采取单列信贷计划,利用“上海市产业绿贷”政策等各类专项政策,建立信贷“绿色”通道,为企业防疫复产提供信贷融资支持。

58

答:多家在沪保险公司创新推出一系列与新冠肺炎相关的保险附加产品,减轻企业复工复产压力。

一方面,针对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营业中断险等涉及企业生产安全责任的险种,免费将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为企业复工后因员工患新冠肺炎而产生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另一方面,针对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工程建筑业的停业企业,免费延长旅行社旅责险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工程险的保障期限等。

59

答: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60

答:一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申请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市担保中心予以优先支持。二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61

答:上海市担保中心积极协调上海市相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企业增信,推动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提供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的贷款担保。原享受财政贴息贴费支持的,政策期限顺延。

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对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包括无还本续贷和展期贷款),市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62

答: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建议尽快与贷款机构协商,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

相关企业和贷款机构协商一致后,贷款机构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上报征信记录。

63

答: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64

答:不同贷款机构所需的材料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相关贷款机构。

一般而言,受疫情影响导致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凭借本企业的银行收入流水、企业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以及本企业法人代表对所提交证明的真实性承诺书,与贷款机构协商,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65

答:上海市社保费征收实行的是“当月申报,次月缴费”,因此单位2月份扣除的社保费属于单位1月份应缴纳的社保费。

按照国家规定,上海市减免社保费相关政策将于近期推出,社保经办机构将便利企业申报缴费事务的办理。

66

答:2月7日,上海市出台了“沪28条”。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外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目前上海市减免社保费相关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将于近期推出,上海原已宣布的政策依然执行。

67

答:

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68

答:

扩大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

对中小微企业降低了政策门槛,放宽了申领条件。规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

69

答:

可以分别通过劳动保障“12333”热线电话预申报,或通过“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预申报。预申报时需提供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和联系人信息情况。

社保经办机构会在预申报提交成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预留电话,在约定时间内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并向参保单位了解受疫情影响情况,确认申请延期缴纳备案原因。参保单位提交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可通过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递交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书面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方式反馈备案结果。

70

答:

2020年2月至12月,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即由10.5%降至10%;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由11.5%降至11%。

医保和社保经办部门正抓紧落实,使单位在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时,就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71

答:

从今年起,职工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同步调整到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职工医保年度顺延3个月。

72

答:上海市各区按照先备案、后培训、再补贴的方式,实施受疫情影响企业线上培训补贴。

企业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并签署《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经备案通过,企业完成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区提交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至企业。

申报渠道主要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不见面”方式实现。各区咨询联系方式可参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微一端发布的最新各区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受理联系表。

73

答:原则上“第三方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自有平台,二是拥有课程,三是能证实有真实培训过程,即能确保实现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也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74

答:

受疫情影响企业线上培训不指定培训机构,企业既可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APP软件等组织员工参加线上培训,也可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

培训内容由企业立足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向各区人社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

停工期包括企业整体停工,也包括企业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处于停工状态,由各区人社部门结合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实际停工期进行确定。

政策实施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但各区操作执行中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政策实施期限。具体延长期限,可根据“沪28条”规定的“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执行。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75

答:不需要审批。

2月28日,上海市发布新版复工指南。只要是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完成复工备案即可复工,复工备案无需审批。

拟复工复产法人企业通过上海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平台“新冠肺炎防控”专栏中的“企业复工人员网上登记(报备)系统”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防控方案”,就复工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内容承诺进行确认,并成功提交后即完成登记备案。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致电:021-38919099进行咨询。

涉及到建筑业、部分生活服务业、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仍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复工管理。

76

答:随着企业逐步复工,企业对物流运输服务的需求随之增加。国家层面已经指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分区分级精准落实复工复产。交通运输部2月28日发布《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是要求根据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目前,全国运输路网正有序恢复畅通,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具体困难,上海市产业主管部门将尽力沟通,帮助企业协调做好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我公司员工来自长三角的较多,但是跨省通勤依然有困难,怎么解决?

77、

答:2月7日,三省一市主要领导召开长三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视频会议,确定了7个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的七个协同事项,并建立机制、发文实施。

其中,第二项便是“建立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互认制度”,即要求实施样式统一的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对已经在一地实行过隔离的人员,不再重复隔离,由所在地负责隔离观察的单位发放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并附联系方式,在长三角范围内互认。

现阶段,长三角三省一市已经创新应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三省一市相关部门正根据2月27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研究推动健康码互认通用。

目前,长三角三省一市已在制定标准、使用范围、互认机制等方面已达成共识,将按照“有码认码、无码认单”的原则,加快推进统一互认,为三省一市复工复产和群众正常生活提供便利。

78

答:根据中央要求,三省一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力度越来越大,目前疫情防控省际卡口已经正式撤除,三省一市高速公路已恢复常态通行。

以上海嘉定安亭和江苏昆山花桥为例,目前G2京沪高速通道已经应开尽开(G2京沪高速花桥收费站可开车道8根、实开8根,G2京沪高速花桥绿地大道收费站可开车道2根、实开2根,江苏方向上海方向各一根)。

目前,有企业反映跨省通勤时间长的问题。以上海嘉定安亭和江苏昆山花桥为例,据统计,早高峰时期花桥排队入沪排队长约800米。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根据交通部要求,跨省便利通勤仍需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仍需做好道口测温等检查。二是企业集中复工潮与返程客流叠加,跨省通勤量日渐增加。三是受上海市内交通拥堵状况影响,入城和出城存在时间差。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返程客流逐步下降,预计跨省通勤时间长问题将得到缓解。

79

答:目前,企业陆续复工后用工需求持续增加,“用工荒”成为当下企业面临的最现实问题。

2月27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召开专题视频会议,明确提出 “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就业招工协调合作机制”并将其列入长三角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5项全新工作机制中加以推进。

目前,长三角地区相关部门已研究提出初步工作方案。重点考虑从两个方面纾解生产人员短缺问题:

一方面,建立信息对接机制。三省一市就业管理部门密切联系,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及时了解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收集岗位信息,梳理汇总各类就业服务政策举措,在本地和其他省市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借助各地公共招聘平台或微信公众号,联合组织开展各类线上对接活动和招聘会,畅通企业和求职者之间的用工对接通道。

另一方面,建立返岗输送机制。三省一市就业管理部门按照各地防控最新要求,精准匹配岗位招聘需求和劳动力资源情况,主动做好与企业以及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细化形成劳务对接方案,明确返岗时间、交通路线和人员组织等安排,按规定做好企业员工返岗工作。对于点对点集中输送的,依托人社部“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做好相关工作,共同开辟企业员工返岗绿色通道。

80

答:上海正在加大力度保障正常交通运输秩序和道路交通畅通。2月22日,上海市防控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本市交通口岸检疫查控措施,保障正常交通运输秩序和道路交通畅通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规范交通口岸管控、最大限度开放道口,提高包车办结效率、进一步保障货车通行、加大市内停车资源供给、逐步恢复省际客运服务等。

上海也在进一步优化对包车返沪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措施。各区域主要用人单位将做好与主要劳务输出地的点对点联系,加强劳务供需对接。同时,加强交通组织,鼓励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组织员工返沪。

81

答:自3月1日起,“随申码”已实现使用人群基本全覆盖,来沪的港澳台、外籍人士均可注册“获码”。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只要在支付宝进行实名认证,就能通过“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随申办”APP,顺利获取“随申码”。港澳人士也可直接通过注册“随申办”APP实名用户,获取“随申码”。

82

答:在企业防疫物资方面,本市一直在努力。比如,通过实施省(市)际协调事项转办单和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帮制度,在三省一市之间共同相互推动300多家(不完全统计)供应商企业提前复工复产,以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产复工。

三省一市物资保障部门也在动态梳理资源清单和需求清单,开展部分防疫物资的互济互帮和相互调配。海关部门也建立了长三角海关保障防疫物资快速通关协调联动机制,推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零延时”等便利化措施,目前快速验放的重要防疫物资主要包括防护口罩、防护服和护目镜等。

企业为复工复产准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购买:

1、网络渠道购买。复工企业可通过企业自有销售渠道和i百联、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等渠道,以团购的方式进行对接购买。“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已公开消毒液、洗手液等消杀产品企业信息,复工企业可自行对接购买。

2、调配供给购买。根据复工复产复市民用口罩保障方案,复工企业向各区或所在街镇、园区的复工相关部门反馈需求,由各区统筹安排后可至指定点购买口罩。

83

答:对上海市跨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复工,明确由经营地政府予以协调解决。经营地政府应当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84

答: 2月27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召开专题视频会议,明确提出“建立产业链复工复产协同互助机制”并将其列入长三角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5项全新工作机制中加以推进。

目前,长三角地区相关部门已研究提出初步工作方案。大致考虑从三个方面帮助产业链做好协调:

一是建立复工复产协作沟通机制,主要是建立由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牵头,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参与的复工复产协作沟通机制,解决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不同步、不衔接问题。

二是全面梳理产业链、供应链情况。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全面梳理长三角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情况,形成打通跨区域产业链的企业清单,优先支持这批企业加快复工。

三是加强复工复产各项要素协作互助。针对原材料供应问题,实施区域协作供应;针对物资运输问题,全力保障应急物资运输顺畅,积极协调生产物资运输车辆在长三角区域通行;针对人员流动通勤问题,对人员健康状况实施区域互认,对满足健康管理条件的跨区域员工不再实施14天隔离;针对防疫物资问题,对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重要防疫物资,建立互通有无、互济互助的机制。

85

答:自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防控措施不断强化,不少社区、园区实施封闭管理,对快递收寄“最后一公里”服务的安全性与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本市相关区和部门一直在积极协调和研究举措,比如,2月28日,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防控疫情指挥部向京东物流快递员徐军颁发“无接触式快递员小区出入证”。下一步,相关区和部门也将积极整合资源,为园区服务提供便利。

86

答:上海将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动这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文件。

87

答:政府鼓励发展线上销售业务,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商品销售。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资质基本保持一致。在资质办理方面暂时没有变化。

88

答:上海市已发布《美发美容服务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明确企业复工复产必须满足的条件和营业要求,包括企业管理、美发场所环境、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人员管理等4部分37条要求,具体要求可在以下网站查看:http://sww.sh.gov.cn/zxxxgk/247825.htm。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具体复工流程,符合指引要求的企业,原则上应予以复工营业。

89

答:为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支持企业创新活动,此次上海科技创新券提高了使用额度,对于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从原来的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创业团队的额度没有变化,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项服务按符合条件服务合同金额的50%予以核算。

90

答: 服务范围包括创新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新资源共享等六个服务类型,细分为15个服务范围和34项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每年会动态更新。

本次拓展了创业孵化服务范围,即明确了除负面清单(办公空间、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工商注册、政策申报、专利代理等综合商业服务)外,其他创业孵化服务均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更加方便创业团队和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券争取在兑付公示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兑付。

91

答:上海市科委将根据国家、本市及有关部门就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做出的表彰奖励决定,将相关企业纳入信用良好记录。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市科委将在项目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资助;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的措施。

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92

答:上海市小微企业可向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或通过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集中进行政策咨询。

93

答:为做好“沪28条”的宣传解读和工作进展报道,在原有的政策发布渠道基础上,主要媒体已把各相关部门、各区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归集起来,便于企业了解知晓政策。

目前,“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一网通办”门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市“企业服务云”均建立了“沪28条”政策专栏,配套实施细则已在网站专栏中同步汇总发布。同时,“一网通办”总门户和“随申办”移动端已向1456万“一网通办”实名注册用户主动推送政策、公告及服务,其中有202万是企业用户。

与此同时,大家也可以关注上海市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围绕“沪28条”的发布和政策细则的实际出台情况,市政府新闻办已多次举行疫情防控系列新闻发布会,主动发声,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94

答:“沪28条”中大部分政策是普遍适用、无需申请的,只有一小部分政策是需要企业申报才能享受的。

经梳理,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第三条)、减免企业房屋租金(第九条)、延期申报纳税和相关税收优惠(第十条、第十一条)、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第十三条)、返还失业保险费(第十七条)、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第十九条)、实施培训费补贴(第二十条)等政策需要提交相关办理申请,企业也可向相关责任部门进一步咨询办理。

95

答:上海市司法局已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在原有12348热线1号键法律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于2月19日正式开通涉疫情法律咨询的9号专线,由律师、公证员等专业服务人员全天候值守。

“上海法网”和“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的线上咨询专栏也同步开通,同样由专业律师团队线上即时答复。

三者均为 7×24小时服务,而且全部免费。

企业也可以通过各区司法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的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了解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寻求咨询解答和法律服务。

96

答:当事人有权在仲裁程序中提出法律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的规定,仲裁案件由仲裁庭依法独立作出裁决。就案件当事人在审理期间所提出的相关主张,仲裁机构将提请仲裁庭予以充分关注,参考司法机关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依法依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7

答:为了抗击疫情,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上海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加油2020”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为以下6类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1.在本次疫情发生过程中,受到巨大冲击的;

2.积极对接社会资源,成功组织、统筹救灾物资并对接疫区的,包括海外募集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急医疗物资;

3.向疫区捐款、捐物的;

4.为了应对疫情,在假期期间组织企业加班加点进行生产、包装、运送防疫物资或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但仍积极履行企业社会义务,正常向员工支付薪资的;

5.在此次防疫过程中被政府征用作为临时隔离点的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6.企业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系奋斗在一线的医务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警务工作人员的。

律师志愿团的律师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正式的免费委托服务合同,为企业提供相关公益法律服务。

市商务委在“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上海公平贸易微信公众号”开设“国际经贸微课堂”栏目,邀请国内外知名法律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准确运用国际经贸法律工具,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98

答: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上海市各公证机构承诺对涉疫重点企业实行部分公证服务事项减半收取公证费。需要说明的是:

1、涉疫重点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以及生产、运输、研发防疫抗疫医疗卫生物资的企业。

2.、减半收取公证费的公证服务事项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内的20个事项,包括证明合同公证、提存公证和法人资格、资信公证等;对目录外的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酌情减免。

99

答:上海本地仲裁机构原则上暂停现场立案,但仍继续开放网上立案或邮寄材料立案这两种方式。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供的立案渠道,向仲裁机构提出立案申请。

100

答:如疫情发生前已经安排开庭或听证的仲裁案件,具体案件的办案秘书将就庭审或听证程序是否改期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同时请企业当事人及时关注仲裁机构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了解仲裁机构关于仲裁工作的最新安排。

对于仲裁庭已经组成但尚未通知开庭或听证时间的案件,仲裁机构将会商仲裁庭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尽早作出合理安排。

此外,如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存在迫切性,并能达成网络在线庭审合意的,可向具备网络在线庭审条件的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采用网络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仲裁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网络设备条件决定是否开展网络庭审。

责任编辑: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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