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经过六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判处原常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国芳有期徒刑三年。
昔日奋斗在扫黑除恶前线的公安局副局长,为何一朝沦为法律制裁的阶下囚,案件还得从三年前的两件事说起。
案情描述
一、2017年1月25日晚,胡钢、刘建云、祝宏三人在向祝法根催债时打伤祝法根,导致其受伤住院。
案发后,胡钢求助时任常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大队长被告人王国芳。在王国芳的介入下,法医最终出具了祝法根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但在2018年5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鉴定,祝法根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二、2017年1月中旬,陈小虎在郑炜的授意下安排人员以泼油漆等非法手段向冯宏星催债,冯宏星向城关派出所报案。民警遂向陈小虎发出传唤。
陈小虎得知民警找他,向郑炜求助。郑炜请时任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伟出面帮忙,而王伟又找到了王国芳。
王国芳便因此向马月佳打招呼说情,让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春节后再传唤陈小虎。由于王国芳的说情,城关派出所在春节期间未传唤陈小虎,致使陈小虎在此期间又在郑炜的授意之下于2017年1月28日指使李亚新、秦伟、琚兵兵打砸汪涛的车子,2017年2月10日安排人员到冯宏星家卷闸门上泼油漆。此外,陈小虎还于2017年2月22日晚上在常山县皇家至尊娱乐会所殴打他人。
2018年3月,浙江省公安厅向衢州市公安局下发了郑炜涉黑涉恶、王伟充当保护伞的线索,衢州市公安局将该线索交给常山县公安局办理,常山县公安局成立了工作专班,由王国芳负责。
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王国芳到王伟办公室里,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工作笔记本手写“陈伟是黑社会、你是黑社会保护伞”给王伟看(常山话郑炜、陈伟读音相同),王伟在得到上述案件信息后将相关情况告知郑炜,导致郑炜销毁、转移相关财务凭证等犯罪证据。
纪检委介入
这两起案子迅速引起了当地纪检委的重视。2018年2月,常山县纪委监委收到多封由浙江省纪委、衢州市纪委转办的反映被告人王国芳相关问题的信访件,交由监委委员杨建新分管的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
2018年4月,王国芳明知常山县纪委监委找常山县公安局相关民警调查取证是为了调查其违纪违法问题,为逃避常山县纪委监委对自己的调查,隐瞒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向常山县委领导、衢州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领导反映称,常山县纪委监委对其的调查是打击报复,是杨建新在有意阻挠扫黑除恶工作。
王国芳与杨建新的矛盾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上级机关和领导认为常山县纪委监委阻挠当地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衢州市公安局认为郑炜专案在当地受到了干扰阻碍,决定提级办理。
2018年11月,常山县委召开书记议事会,对王国芳做出了组织调整意见,免去王国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调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任副主任科员,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国芳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王国芳却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他一边大喊冤枉——“我一个扫黑英雄,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我?”;一边辩解称自己既没有向法医施压,也没有滥用职权干扰执法程序,更没有在事发后向王伟透露扫黑除恶工作信息。
王国芳的这番辩词为最终审判结果蒙上了一层阴影。
案情扑朔迷离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经过六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判处原常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国芳有期徒刑三年,至此倍受公众关注的昔日扫黑英雄一案尘埃落定。但围绕着整个案子,却始终疑点重重。
王国芳,在常山公安干警眼中口碑极好。从警二十五年来,多次荣获个人三等功,还荣获公安部颁布的个人二等功;由他牵头破获的一起贩卖枪支案荣获公安部集体一等功,此案甚至曾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中“20170110千里缉枪”有过专门的访问报道。
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王国芳率领的常山公安干警为一举破获浙江省第一期涉黑大案做出了贡献。而就是这样一位对衢州市、常山县公安工作都有贡献的扫黑英雄,最终却身陷囹圄,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舆论影响,也使得我们必须从更为公平公正的角度去看待这个案子。
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对于王国芳徇私枉法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芳在朋友刘建云等人伤害祝法根案件中提前介入,未主动回避,反而利用职权对法医施压,迫使法医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直接导致刘建云等人逃脱刑事追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但是前期常山县公安局法医、衢州市公安局法医作出被害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后,四名违法行为人各被处以十二日治安拘留。后监察委介入,省人民检察院法医作出被害人轻伤的鉴定意见。但最后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没有认定相关行为人有罪。仅这一点来看,这四位“走了关系”的违法行为人在王国芳的介入下,依然受到了法律的一定制裁。
而在第二起案件中,法院认定王国芳利用自身身份和职权,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隐瞒违规违纪的事情片面汇报,多次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国芳为逃避个人追责,滥用职权,私自向王伟透露王伟是郑炜黑社会保护伞的重要案件信息,以换取王伟向杨建新求情,使其自身能够免于受信访案件核查。
但是由于案件侦办信息外泄,为郑炜销毁、转移相关黑社会犯罪证据提供了有力条件,客观上增加了对郑炜黑社会组织的打击难度,损害了司法公正。判决书中还认定王国芳为逃避常山县纪委监委对自己的调查,故意隐瞒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不顾大局,歪曲纪委监委调查目的,刻意扩大杨建新与其个人争斗的作用,制造纪委有意阻挠公安开展扫黑除恶的虚假影响,有意误导上级领导对于事实的判断,导致上级领导对下级扫黑除恶工作产生不信任。
浙杭律师事务所,王国芳的辩护律师余晟邀请本所执行主任方志华一起参与本案辩护,他们认为,王国芳上述涉案事实,知情人只有少数几个人,虽然王国芳片面向上级机关不当汇报,知情人比较多,但多集中于公安系统内部,且均认为“监察委部分人员干扰公安扫黑事实存在”,所以不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明显不宜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况且王国芳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故意。
王国芳案涉的事实,均是基层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失职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刑法层面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明显属于违纪行为,完全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党纪处分。因而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是否要将给予党纪处分升格为追究刑事责任,该点确实有待商榷。
现实中,监察机关往往将调查阶段的强势带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监察机关对于调查阶段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具有强烈的自信和明显的权威性,这种强势地位,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客观上削弱了刑事诉讼制度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
但是监察法的有效实施,最长六个月的留置期限,全封闭的审讯方式,对于我国反腐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也是完美地履行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客观上,王国芳案件势必会对我国司法机关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应该始终相信党,相信法制社会的发展,未来可期。(文 焦峰华 感谢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提稿材料)
责任编辑:钟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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