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12个省(区、市)进行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根据通知要求,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重新备案。其他情形的备案按照参保地 异地就医管理政策办理。门诊费用结算方面,原则上执行就医地 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报销政策则执行参保地的规定。
责任编辑: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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