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下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淮南市政协原主席李忠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忠利用担任淮南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结算、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审批、公司设立审核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4.4705万元(其中索贿12.1万元)。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忠利用担任淮南市委常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他人通过虚列费用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李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李忠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李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忠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陈多润 通讯员 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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