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王荣浩 报道 通讯员 廖辉)随着高温季节的来临,住宅房屋装修的旺季也来临了。为了护航平安建党百年,守住房屋使用安全底线,近日,区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了一批野蛮装修的违法案件,这些野蛮装修的业主不但面临最低5万元的行政处罚,还将面临公安部门的刑事拘留。
6月22日,城厢街道拱秀社区某业主,明知该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趁周末突击装修,拆除房屋主要承重墙体。城厢街道、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厢派出所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现场勘查、联系专家出具应急保护措施和加固方案。目前该业主已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并移交公安机关。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预防野蛮装修呢?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马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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