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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举办“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3-07-04 15:51:1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薛莹报道 通讯员焦玉玲)7月1日至2日,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由上海海事大学主办,法学院和海商法研究中心承办,环世物流集团和瀛泰律师事务所支持的“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研讨会”在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校区举行。

《海商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启动制定的法律之一,也是我国航运领域的“龙头法”之一。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航运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1993年7月1日《海商法》实施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航运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促进了船员就业、航运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海事司法与仲裁等多方面的发展与进步。

本次研讨会以“当代海商法的发展与我国《海商法》的完善”为主题。其中,7月1日为学术研讨会,7月2日为青年《海商法》圆桌论坛。来自高等院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国际航运组织以及港航企业的学者、专家近百人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同时以微信视频号的形式全程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超过9200人次。

上海海事大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严大龙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学科的发展,始终与《海商法》同呼吸、共命运;学校海商法学科的发展史,几乎也是《海商法》制定、实施、修改的历史。上海海事大学近年尤其注重青年海商法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海商法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包括与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现代海商法教科书系列”,以及获批上海市首批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环世物流集团总裁、首席执行官林杰从自身在上海海事大学的学习经历出发,指出《海商法》以及海商法教育对于航运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我国《海商法》顺应时代变化适时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在主旨演讲环节中,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与风险管理本部总经理李倬琼指出,现今涉外法律事务处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大幅提高,需要具有全球视野、创新意识的涉外航运法治人才,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人才的培养更需要通过校企联动来实现。

上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永庆指出,上海海事法院自《海商法》实施以来累计受理案件6万余件,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的平等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航运法治生态、化解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商法》的制定、实施及修改,凝聚了七十余年间上海海事大学四代海商法学人的心血与努力。1951年,原交通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起草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魏文翰、魏文达教授先后担任副主任委员;尹东年、於世成、胡正良三位教授则直接参与了1992年最终通过的《海商法》的起草;2000年,原交通部立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研究课题”,上海海事大学与大连海事大学分别承担,并正式出版了研究报告及修改建议稿;2013年,胡正良教授承担了交通运输部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2016年又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并于2021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同名专著。

在特别演讲环节,上海海事大学三位曾参加《海商法》起草的专家以“《海商法》的回顾与展望”为主题先后发言。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尹东年教授结合起草制定《海商法》的经历谈到,《海商法》的修改应当循序渐进,以更好应对航运业出现的新问题。上海海事大学原党委书记、校长於世成教授表示,《海商法》修改应当坚持开放与包容并重。学校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正良教授围绕《海商法》修改的展望,指出当前该法修改工作共识与分歧并存,短期之内完成修改存在一定困难。

《海商法》实施三十年来未经修改,期间国际国内航运经济、国家航运政策、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和航运实践已然发生重大变化,《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日益显现。

因此本次研讨会的第一单元便围绕“《海商法》修改:重点与疑难问题”展开,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庭长金晓峰主持。该单元中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孙思琪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韩立新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分别从基础理论及比较法经验、《海商法》立法语言的解释困境等角度进行了研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裘剑锋副庭长,武汉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侯伟庭长则从司法实践视角对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进行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丽英教授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沈秋明教授进行了点评。

第二单元“航运新业态与海商法现代化:智能、数字与绿色”由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正良教授主持。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慧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曹兴国副教授,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郭瑜副教授分别针对现代化《海商法》、智能港航、电子运输单证立法角度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陈柚牧主任,上海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李海跃副庭长,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张磊则分析了电子提单的签发、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认定、中国法下电子提单的属性等法律问题。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建新和BIMCO亚太区总经理庄炜进行了点评。

第三单元“海商法教育与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徐国平教授主持。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教研室主任郑睿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副教授,集美大学海洋文化和法律学院法律系主任罗施福教授,广州航海学院海运学院副院长张敏教授分别就涉外海事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和路径进行了探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蕾,对于本次研讨会围绕航运新业态的主题设计表示赞同。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王天红庭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黄晨亮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及交流。

本次研讨会既有三十年来《海商法》实施的回顾与总结,又对《海商法》修改展开了较为充分的探讨,同时还涉及智能、数字、绿色等航运新业态与《海商法》的现代化,以及海商法人才的培养,为《海商法》的修订提出了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责任编辑: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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