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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进一步明确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0-02-04 16:12:44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焦峰华报道 通讯员朱智翔)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也是主战场、主阵地之一。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规范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疫情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

“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 《通知》开篇便用两个“优先”坚决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指示要求,即各地应在处置医疗卫生机构日常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同时,要优先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处置事宜,要优先接收和处置。

而做到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优先接收和处置、优先保障,做好相应的收处各环节工作是基础、也是关键。

于是《通知》从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与暂存、转运、处置等三个环节进一步梳理规范了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特别强调了其中的关键点和注意点。

在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与暂存环节,《通知》明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存放,贮存区域应设置“高度感染性废物”识别标识。

在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转运环节,《通知》指出,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在适当增加收集频次的基础上,于48 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并且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过程要遵守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路线要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在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环节,《通知》要求,处置单位必须设置有明显标识的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而且要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接收、处置和贮存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按日分别报属地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个环节,环境管理要求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要求”中“消毒”提的最多,这也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通知》强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转移清空后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做好贮存区域的清洁及消毒工作,运送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处置单位隔离区要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转运车辆、周转桶(箱)每次装卸完毕后必须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进行消毒、清洗,清洗废水以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水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消毒处理。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收处各环节环境管理要求明确了,要确保疫情医疗废物收处“万无一失”,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也至关重要。

那么什么时候要实施应急处置呢?《通知》明确,各地要密切关注辖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实际处置能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当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负荷率超过 80%的,各地应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应急处置,应急处置设施必不可少,《通知》指出各地要确定一家肺炎疫情医疗废物首选应急处置设施。如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除了在应急处置设施中集中处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还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若有的地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应急处置也无法满足需求,确需跨区域转移处置情况的,《通知》则说明可由医疗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附近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并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前,应指定符合医疗废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车辆,科学规划转运时间和路线,避开交通高峰和敏感地点。

此外,针对这次肺炎疫情的紧迫性和严峻性,《通知》还专门针对隔离点和居家观察人员生活垃圾的环境管理也提出了要求,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当地疫情防治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应将隔离点和居家观察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设置专用容器,采用专车运输,直送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

责任编辑: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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